┃ │ │ │ ┃
┗━━━━━━━━━━┷━━━━━━━━━━┷━━━━━━━━━━┷━━━━━━━━━┛
14.5.5 对于距城市污水系统较远、难于排入的少量污水,可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可根据排入水域水质要求确定,且不宜低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 - 2001 )中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
14.5.6 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 14.5.6 - 1 和 14.5.6 - 2 进行估算。
雨水(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 14.5.6 -1
┏━━━━━━━━━━━━━━━━━━━━━┯━━━━━━━━━━━━━━━━━━━━┓
┃ 流量( m 3 / 秒) │ 用地指标( m 2 ) ┃
┃ │ ┃
┠─────────────────────┼────────────────────┨
┃ 1 ~ 5 │ 550 ~ 2000 ┃
┃ │ ┃
┠─────────────────────┼────────────────────┨
┃ 5 ~ 10 │ 2000 ~ 3500 ┃
┃ │ ┃
┠─────────────────────┼────────────────────┨
┃ 10 ~ 20 │ 3500 ~ 5600 ┃
┃ │ ┃
┠─────────────────────┼────────────────────┨
┃ 20 ~ 50 │ 5600 ~ 10000 ┃
┃ │ ┃
┗━━━━━━━━━━━━━━━━━━━━━┷━━━━━━━━━━━━━━━━━━━━┛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 14.5.6 -2
┏━━━━━━━━━━━━━━━━━━━━━┯━━━━━━━━━━━━━━━━━━━━┓
┃ 建设规模(万 m 3 / 日) │ 用地指标( m 2 ) ┃
┃ │ ┃
┠─────────────────────┼────────────────────┨
┃ 1 ~ 5 │ 550 ~ 1000 ┃
┃ │ ┃
┠─────────────────────┼────────────────────┨
┃ 5 ~ 10 │ 1000 ~ 1500 ┃
┃ │ ┃
┠─────────────────────┼────────────────────┨
┃ 10 ~ 20 │ 1500 ~ 2000 ┃
┃ │ ┃
┠─────────────────────┼────────────────────┨
┃ 20 ~ 50 │ 2000 ~ 2700 ┃
┃ │ ┃
┠─────────────────────┼────────────────────┨
┃ 50 ~ 100 │ 2700 ~ 4700 ┃
┃ │ ┃
┗━━━━━━━━━━━━━━━━━━━━━┷━━━━━━━━━━━━━━━━━━━━┛
14.5.7 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14.6 排水管渠
14.6.1 排水管渠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规划设计。
14.6.2 城区内排水管渠不应采用明渠。
14.6.3 污水管管径应留有余地。宜按规划日均污水量乘 1.2 ~ 1.4 的弹性系数 计算。管道按不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 14.6.3 规定执行。
污水管渠最大设计充满度 表 14.6.3
┏━━━━━━━━━━━━━━━━━━━━━┯━━━━━━━━━━━━━━━━━━━━┓
┃ 管径或渠高( mm ) │ ┃
┃ │最大设计充满度 ┃
┃ │ ┃
┠─────────────────────┼────────────────────┨
┃ 300 ~ 400 │ ┃
┃ │0.55 ┃
┃ │ ┃
┠─────────────────────┼────────────────────┨
┃ 500 ~ 900 │0.60 ┃
┃ │ ┃
┠─────────────────────┼────────────────────┨
┃ ≥ 1000 │0.65 ┃
┃ │ ┃
┗━━━━━━━━━━━━━━━━━━━━━┷━━━━━━━━━━━━━━━━━━━━┛
14.6.4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14.6.5 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 400 毫米,雨水管管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 600 毫米。
14.6.6 污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雨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的东侧或 南侧。排水管道尽量不设在快车道上,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 40 米 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15 电力工程
15.1 负荷预测
15.1.1 负荷预测方法是: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以单位用地及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法为主,用弹性系数法及综合用电水平法进行校验;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以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法为主,用单位指标法进行校验。
15.1.2 负荷预测推荐指标
15.1.2 .1 单位用地面积负荷密度指标宜为 1.5 ~ 2.5 万千瓦 / 平方公里。
15.1.2 .2 人均综合用电负荷指标宜为 1.5 ~ 2.0 千瓦 / 人。
15.1.2 .3 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宜为 8000 ~ 10000 千瓦时 / 人·年。
15.1.2 .4 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 15.1.2.4 的规定。
分类用地负荷指标 表 15.1.2 .4
┏━━━━━━━━━━━━━━━━━━━━━━━━━━━┯━━━━━━━━━━━━━━┓
┃ │ 负荷密度( kw/hm 2 ) ┃
┃ 用地类型 │ ┃
┃ │ ┃
┠─────────────┬─────────────┼──────────────┨
┃R │居住用地 │ 200 ~ 500 ┃
┃ │ │ ┃
┠─────────────┼─────────────┼──────────────┨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400 ~ 1000 ┃
┃ │ │ ┃
┠─────────────┼─────────────┼──────────────┨
┃GIC │政府社团用地 │ 300 ~ 700 ┃
┃ │ │ ┃
┠─────────────┼─────────────┼──────────────┨
┃M │工业用地 │ 200 ~ 500 ┃
┃ │ │ ┃
┠─────────────┼─────────────┼──────────────┨
┃W │仓储用地 │ 20 ~ 40 ┃
┃ │ │ ┃
┠─────────────┼─────────────┼──────────────┨
┃T │对外交通用地 │ 15 ~ 30 ┃
┃ │ │ ┃
┠─────────────┼─────────────┼──────────────┨
┃S │道路广场用地 │ 15 ~ 30 ┃
┃ │ │ ┃
┠─────────────┼─────────────┼──────────────┨
┃U │ │ 150 ~ 250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 │ │ ┃
┠─────────────┼─────────────┼──────────────┨
┃G │ │ 10 ~ 15 ┃
┃ │绿地 │ ┃
┃ │ │ ┃
┠─────────────┼─────────────┼──────────────┨
┃D │特殊用地 │ 150 ~ 250 ┃
┃ │ │ ┃
┠─────────────┼─────────────┼──────────────┨
┃E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 5 ~ 10 ┃
┃ │ │ ┃
┗━━━━━━━━━━━━━┷━━━━━━━━━━━━━┷━━━━━━━━━━━━━━┛
15.1.2 .5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 15.1.2.5 的规定。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表 15.1.2 .5
┏━━━━━━━━━━━━━━━━━━━━━┯━━━━━━━━━━━━━━━━━━━━┓
┃ 建筑类型 │ 负荷指标( w/m 2 ) ┃
┃ │ ┃
┠─────────────────────┼────────────────────┨
┃ │ 80 ~ 120 ┃
┃高层办公建筑 │ ┃
┃ │ ┃
┠─────────────────────┼────────────────────┨
┃中、多层办公建筑 │ 40 ~ 60 ┃
┃ │ ┃
┠─────────────────────┼────────────────────┨
┃酒店、宾馆 │ 80 ~ 120 ┃
┃ │ ┃
┠─────────────────────┼────────────────────┨
┃商场、购物中心 │ 60 ~ 80 ┃
┃ │ ┃
┠─────────────────────┼────────────────────┨
┃建筑裙房、综合服务设施 │ 40 ~ 60 ┃
┃ │ ┃
┠─────────────────────┼────────────────────┨
┃工业厂房 │ 40 ~ 80 ┃
┃ │ ┃
┠─────────────────────┼────────────────────┨
┃停车库 │ 20 ~ 30 ┃
┃ │ ┃
┠─────────────────────┼────────────────────┨
┃中学、小学、幼儿园 │ 30 ~ 40 ┃
┃ │ ┃
┠─────────────────────┼────────────────────┨
┃医疗服务设施 │ 40 ~ 60 ┃
┃ │ ┃
┠─────────────────────┼────────────────────┨
┃体育设施 │ 60 ~ 80 ┃
┃ │ ┃
┠─────────────────────┼────────────────────┨
┃居住建筑 │ 30 ~ 60 ┃
┃ │ ┃
┗━━━━━━━━━━━━━━━━━━━━━┷━━━━━━━━━━━━━━━━━━━━┛
15.2 供电设施
15.2.1 城市电厂:以大型、清洁、高效及环保电厂为主,电厂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应满足电厂建设规程。
15.2.2 城市变电站
15.2.2 .1 城市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 500 千伏( 400 千伏)、 220 千伏、 110 千伏( 132 千伏)、 10 千伏四级。
15.2.2 .2 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设计规程,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15.2.2 . 3 500 千伏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走廊用地, 220 千伏变 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 千伏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 10 千伏出线。
15.2.2 .4 市区内变电站对周围环境的噪音影响,应符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 - 82 )的规定。
15.2.2 .5 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及无线电干扰设施的防护间距应符 合《架 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GBJ143 - 90 )的规定。
15.2.2 .6 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5.2.2 .7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按终期规模规划,变电站应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尽量节约建设用地,其建筑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15.2.2 .8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规模宜符合表 15.2.2.8 的规定。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规模 表 15.2.2 .8
┏━━━━━━━┯━━━━━━━━━┯━━━━━━━┯━━━━━━━━┯━━━━━━━┓
┃变电站电压等级│ 标准主变装机 │户内 GIS 占地 │户外 GIS 占地面 │户外式占地面积┃
┃ │ │面积 ( m 2 )│积( m 2 ) │( m 2 ) ┃
┃ │ (兆 v · A ) │ │ │ ┃
┃ │ │ │ │ ┃
┠───────┼─────────┼───────┼────────┼───────┨
┃ 110KV │3 × 50 , 3 × 63│ 3000 ~ 4000 │ 4000 ~ 5000 │ ┃
┃ │ │ │ │ ┃
┠───────┼─────────┼───────┼────────┼───────┨
┃ 220KV │ 3 × 180 , 4 × │ 5000 ~ 8000 │ 8000 ~ 15000 │25000 ~ 35000┃
┃ │240 │ │ │ ┃
┃ │ │ │ │ ┃
┠───────┼─────────┼───────┼────────┼───────┨
┃ 500KV │3 × 1000 , 4 × │ │ │ 100000 ~ ┃
┃ │1000 │ │ │125000 ┃
┃ │ │ │ │ ┃
┗━━━━━━━┷━━━━━━━━━┷━━━━━━━┷━━━━━━━━┷━━━━━━━┛
15.3 高压走廊
15.3.1 电力线路分类
15.3.1 .1 按电压等级分类,可分为 500 ( 400 )千伏、 220 千伏、 110 ( 132 )千伏、 10 千伏、 380/220伏五类。
15.3.1 .2 按敷设方式分类,可分为架空敷设和地下敷设两类。
15.3.2 高压走廊布置准则
15.3.2 .1 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 110 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用地。
15.3.2 .2 500 千伏线路必须预留架空走廊。 110 千伏和 220 千伏线路在用地条 件允许时应预留架空走廊。
15.3.2 .3 城市建设密集区 110 千伏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 220 千伏线路宜采用电缆暗敷。
15.3.2 .4 架空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沿山 体、河渠、绿化带及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宜短捷、顺直,减少同水渠、道路及铁路的交叉。对 110 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高压走廊,并应加以控制和保护。架空线路尽可能沿高压走廊集中敷设。
15.3.2 .5 架空线路不宜沿山脊线架设。
15.3.2 .6 架空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区。
15.3.2 .7 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位置不应选择在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15.3.2 .8 现状 110 千伏、 220 千伏架空线路改造为电缆暗敷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土地利用效益及城市景观等多方面比较。
15.3.2 .9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宜符合表 15.3.2.9 的规定。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单位:米) 表 15.3.2 .9
┏━━━━━━━┯━━━━━━━━┯━━━━━━━┯━━━━━━━━━┯━━━━━━━┓
┃ 电压等级 │ 单回 │ 双回 │ 同塔四回 │导线边防护距离┃
┃ │ │ │ │ ┃
┠───────┼────────┼───────┼─────────┼───────┨
┃ 500KV │ 70 │ 70 │ 75 │ 20 ┃
┃ │ │ │ │ ┃
┠───────┼────────┼───────┼─────────┼───────┨
┃ 220KV │ 45 │ 45 │ 45 ~ 60 │ 15 ┃
┃ │ │ │ │ ┃
┠───────┼────────┼───────┼─────────┼───────┨
┃ 110KV │ 30 │ 30 │ 30 ~ 50 │ 10 ┃
┃ │ │ │ │ ┃
┗━━━━━━━┷━━━━━━━━┷━━━━━━━┷━━━━━━━━━┷━━━━━━━┛
15.3.3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5.3.3 .1 不同电压等级架空线路与各波段电视差转台和转播台的防护间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GBJ143 - 90 )的相关规定。
15.3.3 .2 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间距应符合《航 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GB6364 - 86 )的相关规定。
15.3.3 .3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和水平净距的要求应符合《 110 ~ 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092- 1999 )的相关规定。
15.3.3 .4 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 倍。
15.3.3 .5 新 建架空线在平原及丘陵地区对地净空不宜小于 12 米 。跨越主要道 路桥梁时,对地净空不宜小于 15 米 。
15.3.4 电缆通道
15.3.4 .1 一般电力电缆通道沿道路东侧或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布置。
15.3.4 .2 在负荷密度高、电缆集中的城市中心地段,可采用电缆隧道。
15.3.4 .3 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集中出线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沟,电力电缆沟应采用隐蔽式。
15.3.4 .4 线路较少的地段可采用直埋或穿管埋地敷设。
15.3.4 .5 220 千伏及 110 千伏电缆通道控制指标宜符合表 15.3.4.5 的规定。
220 千伏、 110 千伏电缆通道推荐指标(单位:米) 表 15.3.5
┏━━━━━━━┯━━━━━━━━┯━━━━━━━┯━━━━━━━━━┯━━━━━━━┓
┃ │ 单回 │ 双回 │ 单沟 │ 双沟 ┃
┃ │ │ │ │ ┃
┠───────┼────────┼───────┼─────────┼───────┨
┃ │ 直埋 │ 直埋 │ 复合沟 │ 复合沟 ┃
┃ │ │ │ │ ┃
┠───────┼────────┼───────┼─────────┼───────┨
┃ 220KV │ 2.5 │ 3.5 │ │ ┃
┃ │ │ │ │ ┃
┠───────┼────────┼───────┼─────────┼───────┨
┃ 110KV │ 2.0 │ 3 │ 1.9 │ 3.8 ┃
┃ │ │ │ │ ┃
┗━━━━━━━┷━━━━━━━━┷━━━━━━━┷━━━━━━━━━┷━━━━━━━┛
15.3.4 .6 10 千伏电力电缆沟采用 0.8 米 × 1.0 米 、 1.0 米 × 1.0 米 、 1.2 米 × 1.2 米 等标准断面。与 110 千伏电缆同沟敷设时,采用 1.4 米 × 1.4 米 或 2 (1.4 × 1.4 )米。
16 通信工程
16.1 用户预测
16.1.1 确定预测对象的方法是:城市分区规划以上层次规划应对固定用户、数据用户、移动用户及有线用户进行用户预测;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应重点对固定电话中的市话用户进行预测。
16.1.2 固定电话用户预测
16.1.2 .1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固定电话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 50 ~ 70 线 / 百人。
16.1.2 .2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可根据不同性质用地的相应指标进行预测。分类用地预测指标宜符合表 16.1.2.2 的规定。
分类用地预测标准 表 16.1.2 .2
┏━━━━━━━━━━━━━━━━━━━━━━━━━━━━┯━━━━━━━━━━━━━┓
┃ 用地性质 │ 线密度(线 /hm 2 ) ┃
┃ │ ┃
┠─────────────┬──────────────┼─────────────┨
┃ R │ 居住用地 │ 150 ~ 300 ┃
┃ │ │ ┃
┠─────────────┼──────────────┼─────────────┨
┃ C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200 ~ 400 ┃
┃ │ │ ┃
┠─────────────┼──────────────┼─────────────┨
┃ GIC │ 政府社团用地 │ 150 ~ 250 ┃
┃ │ │ ┃
┠─────────────┼──────────────┼─────────────┨
┃ M │ 工业用地 │ 50 ~ 100 ┃
┃ │ │ ┃
┠─────────────┼──────────────┼─────────────┨
┃ W │ 仓储用地 │ 10 ~ 15 ┃
┃ │ │ ┃
┠─────────────┼──────────────┼─────────────┨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30 ~ 50 ┃
┃ │ │ ┃
┠─────────────┼──────────────┼─────────────┨
┃ S │ 道路广场用地 │ 20 ~ 30 ┃
┃ │ │ ┃
┠─────────────┼──────────────┼─────────────┨
┃ U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50 ~ 80 ┃
┃ │ │ ┃
┠─────────────┼──────────────┼─────────────┨
┃ G │ 绿地 │ 5 ~ 10 ┃
┃ │ │ ┃
┠─────────────┼──────────────┼─────────────┨
┃ D │ 特殊用地 │ 50 ~ 100 ┃
┃ │ │ ┃
┗━━━━━━━━━━━━━┷━━━━━━━━━━━━━━┷━━━━━━━━━━━━━┛
16.1.2 .3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阶段可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指标进行预测。预测指标宜符合表 16.1.2.3 的规定。
单位建筑面积预测指标 表 16.1.2 .3
┏━━━━━━━━━━━━━━━━━━━━━┯━━━━━━━━━━━━━━━━━━━━┓
┃ 建筑性质 │ 线密度( m 2 / 线) ┃
┃ │ ┃
┠─────────────────────┼────────────────────┨
┃ │ 200 ~ 300 ┃
┃商场 │ ┃
┃ │ ┃
┠─────────────────────┼────────────────────┨
┃ │ 10 ~ 30 ┃
┃商业性办公建筑 │ ┃
┃ │ ┃
┠─────────────────────┼────────────────────┨
┃行政办公建筑 │ 30 ~ 50 ┃
┃ │ ┃
┠─────────────────────┼────────────────────┨
┃建筑裙房及综合服务设施 │ 50 ~ 100 ┃
┃ │ ┃
┠─────────────────────┼────────────────────┨
┃教育设施 │ 400 ~ 500 ┃
┃ │ ┃
┠─────────────────────┼────────────────────┨
┃工业厂房 │ 200 ~ 300 ┃
┃ │ ┃
┠─────────────────────┼────────────────────┨
┃仓库 │ 500 ~ 1000 ┃
┃ │ ┃
┠─────────────────────┼────────────────────┨
┃居住建筑 │ 40 ~ 80 ┃
┃ │ ┃
┗━━━━━━━━━━━━━━━━━━━━━┷━━━━━━━━━━━━━━━━━━━━┛
16.1.2 .4 公用电话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 1 ~ 1.5 线 / 百人。
16.1.3 数据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 20 ~ 40 线 / 百人。
16.1.4 移动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 60 ~ 90 部 / 百人。
16.1.5 有线电视用户应按 100 线 / 百户的入户率标准进行预测。
16.2 局址规划
16.2.1 设置准则
16.2.1 .1 局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布局,并在各层次规划中逐步落实。
16.2.1 .2 局址应设置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
16.2.1 .3 局址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 110 千伏及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6.2.1 .4 局址设置应向大容量、少局址、多接入及同址多局方向发展。
16.2.1 .5 电信目标局局址用地宜为 3000 ~ 4500 平方米,枢纽局局址用地宜为 4000 ~ 5000 平方米。
16.2.1 .6 电信光节点所需建筑面积宜为 20 ~ 30 平方米,光交接点所需建筑面积宜为 40 ~ 50 平方米。
16.2.1 .7 宽带( IP )局址一般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 1000 ~ 2000 平方米。宽带( IP )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 20~ 30 平方米,光交接点宜为 40 ~ 50 平方米。
16.2.1 .8 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 3000 ~ 4500 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建筑面积 宜为 40 ~ 60 平方米。
16.2.2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宜单独占地。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 16.2.2 的规定。
有线电视站址建筑面积指标 表 16.2.2
┏━━━━━━━━━━━━━━━━━━━━━┯━━━━━━━━━━━━━━━━━━━━┓
┃ 站址类型 │ 建筑面积( m 2 ) ┃
┃ │ ┃
┠─────────────────────┼────────────────────┨
┃ 分中心 │ 80 ~ 150 ┃
┃ │ ┃
┠─────────────────────┼────────────────────┨
┃ 管理站 │ 20 ~ 30 ┃
┃ │ ┃
┠─────────────────────┼────────────────────┨
┃ 片区机房 │ 10 ~ 20 ┃
┃ │ ┃
┗━━━━━━━━━━━━━━━━━━━━━┷━━━━━━━━━━━━━━━━━━━━┛
16.2.3 微波通信
16.2.3 .1 在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应原则确定微波站站址及通道方向;在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阶段,应对各部门的综合传输通道进行核对校验,提出控制高度和宽度的要求。
16.2.3 .2 市区内除改建外应严格控制新建微波通道,现有通道作为无线通道必须加以妥善保护。
16.3 通信管道
16.3.1 设置准则
16.3.1 .1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同期规划。
16.3.1 .2 通信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西侧或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16.3.1 .3 管孔容量应按终期需求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备用需求。
16.3.2 各级通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宜符合表 16.3.2 的规定。
各级通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 表 16.3.2
┏━━━━━━━━━━━━━━━━━━━━━┯━━━━━━━━━━━━━━━━━━━━┓
┃ │ 管孔容量( ф114 ) ┃
┃通信管道类型 │ ┃
┃ │ ┃
┠─────────────────────┼────────────────────┨
┃ │ 24 ~ 32 ф 114 ┃
┃主干管道 │ ┃
┃ │ ┃
┠─────────────────────┼────────────────────┨
┃次干管道 │ 16 ~ 24 ф 114 ┃
┃ │ ┃
┠─────────────────────┼────────────────────┨
┃ │ 10 ~ 16 ф 114 ┃
┃一般管道 │ ┃
┃ │ ┃
┠─────────────────────┼────────────────────┨
┃配线管道 │ 6 ~ 10 ф 114 ┃
┃ │ ┃
┗━━━━━━━━━━━━━━━━━━━━━┷━━━━━━━━━━━━━━━━━━━━┛
17 燃气工程
17.1 气源及供气方式
17.1.1 规划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17.1.2 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17.2 用气量预测
17.2.1 各层次规划中的用气量预测方法为:以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及燃气空调用气量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一定比例预测。居民生活耗热量指标取 2926 ~ 3135 兆焦 / 人 / 年,折合天然气用气量指标 74 ~ 79 立方米 / 人 / 年,折合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63 ~ 68 公斤 / 人 / 年。
17.2.2 分区规划及以上各阶段规划的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 40% ~ 80% 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 10%~ 65% 计算;燃气空调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 25% ~ 50%计算。
17.3 燃气场站
17.3.1 燃气场站按燃气介质分为天然气场站和液化石油气场站。其中,天然气场站主要有接收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及加气站等;液化石油气场站主要有供应基地、储存站、储配站、混气站、气化站、供应站及加气站等。
17.3.2 选址准则及占地面积
17.3.2 .1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表 17.3.2.1 的规定。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的用地指标 表 17.3.2 .1
┏━━━━━━━━━━━━━━━━━━━━━┯━━━━━━━━━━━━━━━━━━━━┓
┃ │ 用地指标( hm 2 ) ┃
┃燃气站场类型 │ ┃
┃ │ ┃
┠─────────────────────┼────────────────────┨
┃分输站 │ 0.2 ~ 0.5 ┃
┃ │ ┃
┠─────────────────────┼────────────────────┨
┃ │ 0.3 ~ 1.0 ┃
┃门站 │ ┃
┃ │ ┃
┠─────────────────────┼────────────────────┨
┃ │ 1.0 ~ 5.0 ┃
┃储配站 │ ┃
┃ │ ┃
┠─────────────────────┼────────────────────┨
┃加气母站 │ 0.3 ~ 0.8 ┃
┃ │ ┃
┗━━━━━━━━━━━━━━━━━━━━━┷━━━━━━━━━━━━━━━━━━━━┛
17.3.2 .2 天然气调压站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采用撬装式设备的调压站占地面积宜为 0.03 ~ 0.1 公顷,采用非撬装式设备的调压站占地面积宜为 0.1 ~ 0.3 公顷。
17.3.2 .3 压缩天然气( CNG )卫星站和液化天然气( LNG )气化站
CNG 卫星站和 LNG 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 17.3.2 .3 的规定。
CNG 卫星站和 LNG 气化站用地指标 表 17.3.2 .3
┏━━━━━━━━━━━━━━━━━━━━━━━━━━━━━┯━━━━━━━━━━━━┓
┃ 燃气站场类型 │ 用地指标( hm 2 ) ┃
┃ │ ┃
┠─────────────────────────────┼────────────┨
┃ CNG 卫星站 │ 0.1 ~ 0.3 ┃
┃ │ ┃
┠──────────────┬──────────────┼────────────┨
┃ LNG 气化站 │ 采用瓶组储存 │ 0.03 ~ 0.2 ┃
┃ │ │ ┃
┠──────────────┼──────────────┼────────────┨
┃ │ 采用贮罐储存 │ 0.3 ~ 2.5 ┃
┃ │ │ ┃
┗━━━━━━━━━━━━━━┷━━━━━━━━━━━━━━┷━━━━━━━━━━━━┛
17.3.2 .4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占地面积宜符合表 17.3.2.4的规定。
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用地指标 表 17.3.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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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内贮罐总容积( m 3 ) │ 用地指标( hm 2 ) ┃
┃ │ ┃
┠─────────────────────┼────────────────────┨
┃ <500 │ 0.5 ~ 1.0 ┃
┃ │ ┃
┠─────────────────────┼────────────────────┨
┃ 500 ~ 1000 │ 0.8 ~ 2.0 ┃
┃ │ ┃
┠─────────────────────┼────────────────────┨
┃ 1000 ~ 3000 │ 1.5 ~ 4.0 ┃
┃ │ ┃
┗━━━━━━━━━━━━━━━━━━━━━┷━━━━━━━━━━━━━━━━━━━━┛
17.3.2 .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采用瓶组储存的气化站占地面积宜为 0.03 ~ 0.1 公顷,采用贮罐储存的气化站占地面积宜为 0.15 ~ 1.5 公顷。
17.3.2 .6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宜布置在供气区域中心附近,占地面积宜为 0.06 ~ 0.15 公顷。
17.3.2 .7 汽车加气站宜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车辆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可单独建站或与加油站合建,并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 - 2002 )的相关要求。
17.4 输配管道
17.4.1 输配管道可分为长输管线、输气支线及城市管网。其中城市管网按设计压力分为高压管道、次高压管道和中压管道。
17.4.2 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沿道路敷设的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
17.4.3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敷设要求
17.4.3 .1 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及海(河)港码头。
17.4.3 .2 线路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应具有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
17.4.4 城市管网敷设要求
17.4.4 .1 高压管道宜沿城市绿化隔离带或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不宜进入城市四级地区。
17.4.4 .2 次高压管道宜沿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不宜从居住区中间通过。
17.4.4 .3 中压管道宜沿人行道敷设;主干管应按环状管网布置;市政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 DN100 。
第四部分 其它设施
18 环境卫生
18.1 垃圾收集与处理
18.1.1 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
18.1.2 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按 1.0 ~ 1.3 公斤 / 日计算。
18.1.3 垃圾收集
18.1.3 .1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方式以垃圾收集点和清洁工人上门收集为主。垃圾收集点宜采用垃圾屋和垃圾收集容器放置点等形式,并按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18.1.3 .2 住宅区和商业区等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每 0.1 ~ 1.0 平方公里 应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与周 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 5 米 。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它建筑物内。
18.1.3 .3 工业垃圾应根据不同工业性质和工艺确定垃圾产生量。一般工业每万元工业产值垃圾产生量按 0.04 ~ 0.07 吨 / 年计算。
18.1.3 .4 工业垃圾应分为危险废弃物类工业垃圾和普通工业垃圾两类分别收集,危险废弃物类工业垃圾应运送到专门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场处置。
18.1.3 .5 医疗卫生垃圾必须采用专门容器收集,运输时连同容器一起运送到医疗卫生垃圾焚烧厂处置。
18.1.3 .6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应单独收集并统一运送到指定的受纳场处置。
18.1.4 垃圾转运
18.1.4 .1 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终处理场的运距大于 20 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 点设置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18.1.4.1的规定。
大型及中型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标准表 表 18.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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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 量(吨 / │用地面积( m│附属建筑面积( m│与相邻建筑间距( m│绿化隔离带宽度(┃
┃天) │2 ) │2 ) │) │m ) ┃
┃ │ │ │ │ ┃
┠───────┼──────┼────────┼─────────┼────────┨
┃ 150 │1000 ~ 1500│ 100 │ ≥ 10 │ ≥ 5 ┃
┃ │ │ │ │ ┃
┠───────┼──────┼────────┼─────────┼────────┨
┃ 150 ~ 450 │1500 ~ 4500│ 100 ~ 300 │ ≥ 15 │ ≥ 8 ┃
┃ │ │ │ │ ┃
┠───────┼──────┼────────┼─────────┼────────┨
┃ >450 │ >4500 │ >300 │ ≥ 30 │ ≥ 1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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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 1000 ~ 1500 平方米。
18.1.4 .2 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道路条件好、市政设施齐全且不影响市容景观的位置,应避免设置在人口稠密区,并尽量设置在其下风向处。垃圾转运站和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及绿化隔离带宽度应符合表 18.1.4.1 的规定。
18.1.5 垃圾处理
18.1.5 .1 垃圾处理场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边缘地区。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18.1.5 .2 垃圾卫生填理场和垃圾焚烧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 500 米 ,垃圾焚烧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 300 米 。
18.1.5 .3 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应依据处理量、处理工艺和使用年限确定。垃圾处理场使用年限不宜小于 10 年。
18.1.5 .4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应设置危险废弃物处理场,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
18.1.6 在繁华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及客运站场应设置密封的废物箱,并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距分别为:人流活动密集区和商业大街 25 ~ 50 米 ;交通干道 50 ~ 80 米;一般道路 80 ~ 100 米 。
18.2 公共厕所的设置
18.2.1 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 。
18.2.2 城市公共厕所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应少于 2 座。
18.2.3 新区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共场所和居住区每隔 400 ~ 600 米 设 1 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间隔不大于 800米 设 1 座公共厕所。
18.2.4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18.2.5 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 60 平方米,其中 7 ~ 10 平方米可作为 环卫工具房。
18.2.6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 - 87 )设计和建造,附建式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和建造。
18.2.7 建成区中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在公共厕所设置标准不能满足 18.2.2 和 18.2.3 规定时,宜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18.2.8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5 米 ,周围宜设置绿化带 。
18.3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
18.3.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服务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并应符合表 18.3.1 的规定。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地指标 表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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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机构设置(个 / 街道) │ 用地指标( m 2 / 个) ┃
┃ │ ┃
┠───────────────┼─────────────┬────────────┨
┃ │ 用地规模 │ 建筑面积 ┃
┃ │ │ ┃
┠───────────────┼─────────────┼────────────┨
┃ 1 │ 620 ~ 940 │ 320 ~ 48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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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 应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和停车数 量等因素确定。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汽车 100 ~ 200 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宜按每辆汽车 30 ~ 60 平方米确定。
18.3.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及修理点应布置在住宅区外,与住宅区距离宜为 100 ~ 300 米 。
18.3.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应结合工作区域设置。其设置数量可按作业区服务人口每 0.8 ~ 1.2 万人设置 1 处,每处建筑面积7~ 20平方米,宜采用活动式建筑结构形式。
18.4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18.4.1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4 ~ 6 米 。
18.4.2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需设置垃圾车通道的,其道路设计应满足 15 吨 载重车通行。
18.4.3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 20 ~ 35 吨载重车通行。
18.4.4 环境卫生车辆在作业场如需调头时,应保证有 12 米 × 12 米 以上的空地面积。
19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9.1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准则
19.1.1 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
19.1.2 城市规划应避免产生人为的易灾区。宜采用适于防灾的组团式用地结构布局形式,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19.1.3 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分隔。
19.1.4 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防灾疏散支干道组成。每个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
19.1.5 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 2 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
19.1.6 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19.1.7 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及消防等主要系统,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
19.2 城市消防
19.2.1 防火间距
19.2.1 .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9.2.1.1 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 19.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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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 │ │ │ ┃
┠──────────┼──────────┼──────────┼─────────┨
┃ │6 │7 │9 ┃
┃一、二级 │ │ │ ┃
┃ │ │ │ ┃
┠──────────┼──────────┼──────────┼─────────┨
┃三级 │7 │8 │10 ┃
┃ │ │ │ ┃
┠──────────┼──────────┼──────────┼─────────┨
┃四级 │9 │ │12 ┃
┃ │ │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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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87 )的规定。
19.2.1 .2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19.2.1 .3 高层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9.2.1.3 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 19.2.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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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类别 │ 高层建筑 │ 裙房 │ 其它民用建筑 ┃
┃ │ │ │ ┃
┠────────┼──────┼───────┼──────────────────┨
┃ │ │ │ 耐火等级 ┃
┃ │ │ │ ┃
┠────────┼──────┼───────┼─────┬──────┬─────┨
┃ │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 │ │ │ ┃
┠────────┼──────┼───────┼─────┼──────┼─────┨
┃ 高层建筑 │ 13 │ 9 │ 9 │ 11 │ 14 ┃
┃ │ │ │ │ │ ┃
┠────────┼──────┼───────┼─────┼──────┼─────┨
┃ 裙房 │ 9 │ 6 │ 6 │ 7 │ 9 ┃
┃ │ │ │ │ │ ┃
┗━━━━━━━━┷━━━━━━┷━━━━━━━┷━━━━━┷━━━━━━┷━━━━━┛
19.2.1 .4 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19.2.1.4 的规定。此外,甲类和乙类 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 米 ,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50 米 。
厂房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 19.2.1 .4
┏━━━━━━━━━━┯━━━━━━━━━━┯━━━━━━━━━━┯━━━━━━━━━┓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 │ ┃
┠──────────┼──────────┼──────────┼─────────┨
┃ 一、二级 │ 10 │ 12 │ 14 ┃
┃ │ │ │ ┃
┠──────────┼──────────┼──────────┼─────────┨
┃ 三级 │ 12 │ 14 │ 16 ┃
┃ │ │ │ ┃
┠──────────┼──────────┼──────────┼─────────┨
┃ 四级 │ 14 │ 16 │ 18 ┃
┃ │ │ │ ┃
┗━━━━━━━━━━┷━━━━━━━━━━┷━━━━━━━━━━┷━━━━━━━━━┛
19.2.1 .5 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周边的建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19.2.1 .6 加油站与建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19.2.1.6 的规定。
加油站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 19.2.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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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防火间距 ┃
┃ │ ┃
┠──────────────────────────────┼───────────┨
┃ 重要公共建筑 │ 50 ┃
┃ │ ┃
┠──────────────────────────────┼───────────┨
┃ 民用建筑 │ 25 ┃
┃ │ ┃
┠─────────┬─────────┬──────────┼───────────┨
┃ 其它建筑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10 ┃
┃ │ │ │ ┃
┠─────────┼─────────┼──────────┼───────────┨
┃ │ │ 三级 │ 12 ┃
┃ │ │ │ ┃
┠─────────┼─────────┼──────────┼───────────┨
┃ │ │ 四级 │ 14 ┃
┃ │ │ │ ┃
┠─────────┴─────────┴──────────┼───────────┨
┃ 铁路 │ 22 ┃
┃ │ ┃
┠──────────────────────────────┼───────────┨
┃ 快速路、主干路 │ 8 ┃
┃ │ ┃
┠──────────────────────────────┼───────────┨
┃ 次干路、支路 │ 6 ┃
┃ │ ┃
┗━━━━━━━━━━━━━━━━━━━━━━━━━━━━━━┷━━━━━━━━━━━┛
注:以上间距适用于一级路等级以下的加油站。一级站的防火距离参见《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 - 2002 )。
19.2.1 .7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9.2.1.7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