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2004年3月25日 深府[2004]53号)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一0八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同时废止。为了便于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将《深圳市城市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一并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解释。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
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
┃ │ │ ┃
┠──┬───┬──┼───────┼────────────────────────┨
┃大类│中类 │小类│ │ ┃
┃ │ │ │ │ ┃
┠──┼───┼──┼───────┼────────────────────────┨
┃R │ │ │ │ ┃
┃ │ │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
┃ │ │ │ │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
┃ │ │ │ │地。 ┃
┃ │ │ │ │ ┃
┠──┼───┼──┼───────┼────────────────────────┨
┃ │R1 │ │ │ ┃
┃ │ │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
┃ │ │ │ │主的用地。 ┃
┃ │ │ │ │ ┃
┠──┼───┼──┼───────┼────────────────────────┨
┃ │ │R11 │ │ ┃
┃ │ │ │独立式住宅用地│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
┃ │ │ │ │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 ┃
┃ │ │ │ │ ┃
┠──┼───┼──┼───────┼────────────────────────┨
┃ │ │R12 │ │ ┃
┃ │ │ │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
┃ │ │ │ │的用地。 ┃
┃ │ │ │ │ ┃
┠──┼───┼──┼───────┼────────────────────────┨
┃ │ │R13 │ │ ┃
┃ │ │ │一类社区体育设│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
┃ │ │ │施用地 │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 │ │R14 │ │ ┃
┃ │ │ │一类社区其它设│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
┃ │ │ │施用地 │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 │R15 │ │ ┃
┃ │ │ │一类住宅区道路│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
┃ │ │ │用地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
┃ │ │ │ │ ┃
┠──┼───┼──┼───────┼────────────────────────┨
┃ │ │R16 │ │ ┃
┃ │ │ │一类住宅区绿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
┃ │ │ │ │游园等用地。 ┃
┠──┼───┼──┼───────┼────────────────────────┨
┃R │R2 │ │ 二类居住用│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
┃ │ │ │地 │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
┃ │ │ │ │ ┃
┠──┼───┼──┼───────┼────────────────────────┨
┃ │ │R21 │ 单元式住宅│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
┃ │ │ │用地 │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
┃ │ │ │ │ ┃
┠──┼───┼──┼───────┼────────────────────────┨
┃ │ │R22 │ 二类幼托用│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
┃ │ │ │地 │托儿所的用地。 ┃
┃ │ │ │ │ ┃
┠──┼───┼──┼───────┼────────────────────────┨
┃ │ │R23 │ 二类社区体│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
┃ │ │ │育设施用地 │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 │R24 │ 二类社区其│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
┃ │ │ │它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 │R25 │ 二类住宅区│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
┃ │ │ │道路用地 │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
┃ │ │ │ │ ┃
┠──┼───┼──┼───────┼────────────────────────┨
┃ │ │R26 │ 二类住宅区│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 │ │ │绿地 │的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R3 │ │ 三类居住用│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
┃ │ │ │地 │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
┃ │ │ │ │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
┃ │ │ │ │ ┃
┠──┼───┼──┼───────┼────────────────────────┨
┃ │ │R31 │ 单身宿舍用│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
┃ │ │ │地 │筑物的用地。 ┃
┃ │ │ │ │ ┃
┠──┼───┼──┼───────┼────────────────────────┨
┃ │ │R33 │ 三类社区体│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
┃ │ │ │育设施用地 │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 yu ┃
┃ │ │ │ │地。 ┃
┃ │ │ │ │ ┃
┠──┼───┼──┼───────┼────────────────────────┨
┃ │ │R34 │ 三类社区其│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
┃ │ │ │它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 │R35 │ 三类住宅区│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
┃ │ │ │道路用地 │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
┃ │ │ │ │ ┃
┠──┼───┼──┼───────┼────────────────────────┨
┃ │ │R36 │ 三类住宅区│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 │ │ │绿地 │的小游园等用地。 ┃
┃ │ │ │ │ ┃
┠──┼───┼──┼───────┼────────────────────────┨
┃ │R4 │ │ 四类居住用│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
┃ │ │ │地 │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 │R41 │ 原农村居民│ 特区内、外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
┃ │ │ │住宅用地 │ ┃
┃ │ │ │ │ ┃
┠──┼───┼──┼───────┼────────────────────────┨
┃ │ │R42 │ 四类幼托用│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
┃ │ │ │地 │儿所的用地。 ┃
┃ │ │ │ │ ┃
┠──┼───┼──┼───────┼────────────────────────┨
┃ │ │R43 │ 四类社区体│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
┃ │ │ │育设施用地 │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 │ ┃
┠──┼───┼──┼───────┼────────────────────────┨
┃ │ │R44 │ 四类社区其│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
┃ │ │ │它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 │R45 │ 四类住宅区│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
┃ │ │ │道路用地 │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
┠──┼───┼──┼───────┼────────────────────────┨
┃R │R4 │R46 │ 四类住宅区│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 │ │ │绿地 │的小游园等用地。 ┃
┠──┼───┼──┼───────┼────────────────────────┨
┃C │ │ │ 商业服务业│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 ┃
┃ │ │ │设施用地 │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
┠──┼───┼──┼───────┼────────────────────────┨
┃ │C1 │ │ 商业用地 │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
┃ │ │ │ │资的用地。 ┃
┠──┼───┼──┼───────┼────────────────────────┨
┃ │C2 │ │ 商业性办公│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
┃ │ │ │用地 │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
┃ │ │ │ │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C3 │ │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
┃ │ │ │ │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 ┃
┃ │ │ │ │地。 ┃
┠──┼───┼──┼───────┼────────────────────────┨
┃ │ │C31 │ 餐饮业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 │C32 │ 休闲娱乐用│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
┃ │ │ │地 │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C33 │ 其它服务业│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
┃ │ │ │用地 │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
┠──┼───┼──┼───────┼────────────────────────┨
┃ │C4 │ │ 旅馆业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C5 │ │ 游乐设施用│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
┃ │ │ │地 │景点的用地。 ┃
┠──┼───┼──┼───────┼────────────────────────┨
┃GIC │ │ │ 政府社团用│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
┃ │ │ │地 │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
┃ │ │ │ │公共设施的用地。 ┃
┠──┼───┼──┼───────┼────────────────────────┨
┃ │GIC1 │ │ 行政办公用│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
┃ │ │ │地 │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
┃ │ │ │ │属设施的用地。 ┃
┠──┼───┼──┼───────┼────────────────────────┨
┃ │GIC2 │ │ 文化设施用│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
┃ │ │ │地 │施的用地。 ┃
┠──┼───┼──┼───────┼────────────────────────┨
┃ │ │GIC2│ 图书展览用│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 ┃
┃ │ │1 │地 │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GIC2│ 文物保护用│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
┃ │ │2 │地 │值和 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 ┃
┃ │ │ │ │作其它用 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 ┃
┃ │ │ │ │的用地类别 。 ┃
┠──┼───┼──┼───────┼────────────────────────┨
┃ │ │GIC2│ 广播电视用│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
┃ │ │3 │地 │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 │GIC2│ 剧院用地 │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
┃ │ │4 │ │属设施的用地。 ┃
┠──┼───┼──┼───────┼────────────────────────┨
┃ │ │GIC2│ 文化活动用│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
┃ │ │5 │地 │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
┃ │ │ │ │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
┠──┼───┼──┼───────┼────────────────────────┨
┃GIC │GIC3 │ │ 体育用地 │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
┃ │ │ │ │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GIC4 │ │医疗卫生用地 │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
┃ │ │ │ │用地。 ┃
┠──┼───┼──┼───────┼────────────────────────┨
┃ │ │GIC │综合医院用地 │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
┃ │ │41 │ │ ┃
┠──┼───┼──┼───────┼────────────────────────┨
┃ │ │GIC │专科医院用地 │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 │ │42 │ │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
┠──┼───┼──┼───────┼────────────────────────┨
┃ │ │GIC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
┃ │ │43 │ │血库等用地。 ┃
┠──┼───┼──┼───────┼────────────────────────┨
┃ │ │GIC │休疗养用地 │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
┃ │ │44 │ │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 )。 ┃
┠──┼───┼──┼───────┼────────────────────────┨
┃ │ │GIC │其它医疗卫生 │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
┃ │ │45 │用地 │地。 ┃
┠──┼───┼──┼───────┼────────────────────────┨
┃ │GIC5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
┃ │ │ │ │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
┃ │ │ │ │机构的用地。 ┃
┠──┼───┼──┼───────┼────────────────────────┨
┃ │ │GIC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
┃ │ │51 │ │施的用地。 ┃
┠──┼───┼──┼───────┼────────────────────────┨
┃ │ │GIC │ 中等职业 │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
┃ │ │52 │学校用地 │工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
┃ │ │ │ │高中用地。 ┃
┠──┼───┼──┼───────┼────────────────────────┨
┃ │ │GIC │ 中学用地 │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
┃ │ │53 │ │学等。 ┃
┠──┼───┼──┼───────┼────────────────────────┨
┃ │ │GIC │ 小学用地 │ 小学的学校用地。 ┃
┃ │ │54 │ │ ┃
┠──┼───┼──┼───────┼────────────────────────┨
┃ │ │GIC │九年一贯制学校│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
┃ │ │55 │用地 │ ┃
┠──┼───┼──┼───────┼────────────────────────┨
┃ │ │GIC │成人与业余学校│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
┃ │ │56 │用地 │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
┠──┼───┼──┼───────┼────────────────────────┨
┃ │ │GIC │特殊学校用地 │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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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IC │ 科研用地 │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
┃ │ │58 │ │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
┠──┼───┼──┼───────┼────────────────────────┨
┃ │GIC6 │ │宗教设施用地 │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
┃ │ │ │ │属设施的用地。 ┃
┠──┼───┼──┼───────┼────────────────────────┨
┃ │GIC7 │ │社会福利用地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 │ │ │ │用地。 ┃
┠──┼───┼──┼───────┼────────────────────────┨
┃ │GIC8 │ │口岸设施用地 │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
┃ │ │ │ │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
┠──┼───┼──┼───────┼────────────────────────┨
┃M │ │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 │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 ┃
┃ │ │ │ │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E )。 ┃
┠──┼───┼──┼───────┼────────────────────────┨
┃M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 │ │ │ │类型的用地。 ┃
┠──┼───┼──┼───────┼────────────────────────┨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 │ │ │ │类型的用地。 ┃
┠──┼───┼──┼───────┼────────────────────────┨
┃ │M3 │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 │ │ │ │类型的用地。 ┃
┠──┼───┼──┼───────┼────────────────────────┨
┃W │ │ │ 仓储用地 │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
┃ │ │ │ │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W1 │ │ 普通仓库用地 │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
┃ │ │ │ │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
┠──┼───┼──┼───────┼────────────────────────┨
┃ │W2 │ │特种仓库用地 │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
┃ │ │ │ │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
┠──┼───┼──┼───────┼────────────────────────┨
┃ │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
┃ │ │ │ │。 ┃
┠──┼───┼──┼───────┼────────────────────────┨
┃ │ │W22 │ 特殊仓库用地 │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
┃ │ │ │ │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
┠──┼───┼──┼───────┼────────────────────────┨
┃ │W3 │ │ 堆场用地 │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
┠──┼───┼──┼───────┼────────────────────────┨
┃T │ │ │ 对外交通用地 │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
┃ │ │ │ │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T1 │ │ 铁路用地 │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T2 │ │ 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
┃ │ │ │ │施的用地。 ┃
┠──┼───┼──┼───────┼────────────────────────┨
┃ │ │T21 │高速公路用地 │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
┃ │ │ │ │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 │T22 │其它公路用地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
┃ │ │ │ │、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T3 │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
┃ │ │ │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T4 │ │ 港口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
┃ │ │ │ │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
┃ │ │ │ │等用地。 ┃
┠──┼───┼──┼───────┼────────────────────────┨
┃ │T5 │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
┃ │ │ │ │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
┃ │ │ │ │制范围的用地。 ┃
┠──┼───┼──┼───────┼────────────────────────┨
┃S │S1 │ │道路广场用地 │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
┠──┼───┼──┼───────┼────────────────────────┨
┃ │ │ │ 道路用地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
┃ │ │ │ │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
┃ │ │ │ │地。 ┃
┠──┼───┼──┼───────┼────────────────────────┨
┃ │ │S11 │ 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
┠──┼───┼──┼───────┼────────────────────────┨
┃ │ │S12 │主干路用地 │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
┠──┼───┼──┼───────┼────────────────────────┨
┃S │ │S13 │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
┃ │S1 │ │ │ ┃
┃ │ │ │ │ ┃
┠──┼───┼──┼───────┼────────────────────────┨
┃ │ │S14 │ 支路用地 │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
┃ │ │ │ │ ┃
┠──┼───┼──┼───────┼────────────────────────┨
┃ │ │S15 │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
┃ │ │ │ │ ┃
┠──┼───┼──┼───────┼────────────────────────┨
┃ │S2 │ │ 广场用地 │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 │ │ │ │ ┃
┃ │ │ │ │ ┃
┠──┼───┼──┼───────┼────────────────────────┨
┃ │ │S21 │ 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
┃ │ │ │ │ ┃
┠──┼───┼──┼───────┼────────────────────────┨
┃ │ │S22 │ 游憩集会广场│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
┃ │ │ │用地 │ ┃
┃ │ │ │ │ ┃
┠──┼───┼──┼───────┼────────────────────────┨
┃ │S3 │ │ 社会停车场库│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
┃ │ │ │用地 │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 │ │ │ ┃
┠──┼───┼──┼───────┼────────────────────────┨
┃U │ │ │ 市政公用设施│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
┃ │ │ │用地 │设施的用地。 ┃
┃ │ │ │ │ ┃
┠──┼───┼──┼───────┼────────────────────────┨
┃ │ │ │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
┃ │U1 │ │ │施的用地。 ┃
┃ │ │ │ │ ┃
┠──┼───┼──┼───────┼────────────────────────┨
┃ │ │ │ 供水用地 │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
┃ │ │U11 │ │的用地。 ┃
┃ │ │ │ │ ┃
┠──┼───┼──┼───────┼────────────────────────┨
┃ │ │U12 │ 供电用地 │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 │ │ │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
┃ │ │ │ │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M )。划定的高压走廊 ┃
┃ │ │ │ │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U13 │ 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 │ │ │ │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
┃ │ │ │ │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
┃ │ │ │ │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 M )。 ┃
┠──┼───┼──┼───────┼────────────────────────┨
┃ │U2 │ │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
┠──┼───┼──┼───────┼────────────────────────┨
┃ │ │U21 │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
┃ │ │ │ │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
┃ │ │ │ │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
┠──┼───┼──┼───────┼────────────────────────┨
┃ │ │U22 │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
┃ │ │ │ │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
┃ │ │ │ │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
┃ │ │ │ │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
┠──┼───┼──┼───────┼────────────────────────┨
┃ │ │U23 │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
┃ │ │U24 │ 公共加油加气│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
┃ │ │ │站用地 │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 │U25 │ 汽车维修站用│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地 │。 ┃
┠──┼───┼──┼───────┼────────────────────────┨
┃ │ │U26 │ 教练场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 │ │ │ │地。 ┃
┠──┼───┼──┼───────┼────────────────────────┨
┃ │ │U27 │ 洗车场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
┠──┼───┼──┼───────┼────────────────────────┨
┃ │ │U28 │ 其它交通设施│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
┃ │ │ │用地 │ ┃
┠──┼───┼──┼───────┼────────────────────────┨
┃ │U3 │ │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
┠──┼───┼──┼───────┼────────────────────────┨
┃ │U4 │ │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U │U5 │ │环境卫生设施用│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
┃ │ │ │地 │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 │ │雨水、污水处理│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
┃ │ │U51 │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
┃ │ │ │ │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
┃ │ │ │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E )。 ┃
┠──┼───┼──┼───────┼────────────────────────┨
┃ │ │U52 │ 垃圾处理用地│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
┃ │ │ │ │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U6 │ │ 施工与维修│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
┃ │ │ │设施 用地 │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 │U7 │ │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
┃ │U8 │ │ 其它市政公│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 │用设施用地 │。 ┃
┠──┼───┼──┼───────┼────────────────────────┨
┃G │ │ │ 绿地 │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
┃ │ │ │ │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
┠──┼───┼──┼───────┼────────────────────────┨
┃ │ G1│ │ 公共绿地 │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
┃ │ │ │ │范围内的水域。 ┃
┠──┼───┼──┼───────┼────────────────────────┨
┃ │ │ │ 公园 │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
┃ │ │G11 │ │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
┃ │ │G12 │ 街头绿地 │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
┃ │ │ │ │的绿化用地。 ┃
┠──┼───┼──┼───────┼────────────────────────┨
┃ │G2 │ │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
┃ │ │ │ │ ┃
┠──┼───┼──┼───────┼────────────────────────┨
┃ │ │G21 │ 园林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
┃ │ │ │ │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
┠──┼───┼──┼───────┼────────────────────────┨
┃ │ │G22 │ 防护绿地 │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
┃ │ │ │ │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
┃ │ │ │ │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
┃ │G3 │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
┃ │ │ │ │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 C32)。 ┃
┠──┼───┼──┼───────┼────────────────────────┨
┃D │ │ │ 特殊用地 │ 特殊性质的用地 ┃
┠──┼───┼──┼───────┼────────────────────────┨
┃ │ │ │ 军事用地 │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
┃ │D1 │ │ │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
┃ │ │ │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 │ │ │ │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
┠──┼───┼──┼───────┼────────────────────────┨
┃ │D2 │ │ 保安用地 │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
┃ │ │ │ │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
┃ │ │ │ │归入政府社团用地( GIC )。 ┃
┠──┼───┼──┼───────┼────────────────────────┨
┃E │ │ │ 水域和其它│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
┃ │ │ │非城市建设用地│ ┃
┠──┼───┼──┼───────┼────────────────────────┨
┃E │E1 │ │ 水域 │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
┃ │ │ │ │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
┠──┼───┼──┼───────┼────────────────────────┨
┃ │ │E11 │ 河流水面 │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
┃ │ │E12 │ 湖泊水面 │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
┠──┼───┼──┼───────┼────────────────────────┨
┃ │ │E13 │ 水库水面 │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 10 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
┃ │ │ │ │的面积。 ┃
┠──┼───┼──┼───────┼────────────────────────┨
┃ │ │E14 │水工建筑用地 │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 ┃
┃ │ │ │ │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
┃ │ │ │ │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
┠──┼───┼──┼───────┼────────────────────────┨
┃ │E2 │ │ 耕地 │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
┠──┼───┼──┼───────┼────────────────────────┨
┃ │ │E21 │ 灌溉水田 │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
┃ │ │ │ │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
┠──┼───┼──┼───────┼────────────────────────┨
┃ │ │E22 │ 旱地 │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
┃ │ │ │ │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
┃ │ │E23 │ 菜地 │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
┃ │E3 │ │ 园地 │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
┃ │ │ │ │本作物的土地。 ┃
┠──┼───┼──┼───────┼────────────────────────┨
┃ │E4 │ │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
┠──┼───┼──┼───────┼────────────────────────┨
┃ │E5 │ │ 牧草地 │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
┠──┼───┼──┼───────┼────────────────────────┨
┃ │E6 │ │ 其他农用地 │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
┃ │E7 │ │ 未利用地 │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 ┃
┃ │ │ │ │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
┃ │ │ │ │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
┠──┼───┼──┼───────┼────────────────────────┨
┃ │E8 │ │露天采矿用地 │ 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 ┃
┠──┼───┼──┼───────┼────────────────────────┨
┃ │E9 │ │发展备用地 │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平已征┃
┃ │ │ │ │用的空闲地等。 ┃
┗━━┷━━━┷━━┷━━━━━━━┷━━━━━━━━━━━━━━━━━━━━━━━━┛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表 2.2.3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
┃序号 │ 类别名称 │面积(h㎡)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
┃ │ │ │(%) ┃
┠───┼────────────┼──────┼─────────┨
┃1 │城市规划总用地 │ │100.0 ┃
┠───┼────────────┼──────┼─────────┨
┃2 │城市建设用地 │ │ ┃
┠───┼────────────┼──────┼─────────┨
┃3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 ┃
┠───┼──┬─────────┼──────┼─────────┨
┃ │其中│水域 │ │ ┃
┠───┼──┼─────────┼──────┼─────────┨
┃ │ │耕地 │ │ ┃
┠───┼──┼─────────┼──────┼─────────┨
┃ │ │园地 │ │ ┃
┠───┼──┼─────────┼──────┼─────────┨
┃ │ │林地 │ │ ┃
┠───┼──┼─────────┼──────┼─────────┨
┃ │ │牧草地 │ │ ┃
┠───┼──┼─────────┼──────┼─────────┨
┃ │ │其它农用地 │ │ ┃
┠───┼──┼─────────┼──────┼─────────┨
┃ │ │未利用地 │ │ ┃
┠───┼──┼─────────┼──────┼─────────┨
┃ │ │露天采矿用地 │ │ ┃
┠───┼──┼─────────┼──────┼─────────┨
┃ │ │发展备用地 │ │ ┃
┗━━━┷━━┷━━━━━━━━━┷━━━━━━┷━━━━━━━━━┛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表 2.2.4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
┃序│用地│ 用地名称 │ 面积 │占城市建设用地│人均用地 │ ┃
┃号│代号│ │ (h㎡) │比例( % ) │(㎡/人) │ ┃
┠─┼──┼─────────┼──┬──┼───┬───┼──┬──┼─┨
┃ │ │ │现状│规划│现状 │规划 │现状│规划│ ┃
┠─┼──┼─────────┼──┼──┼───┼───┼──┼──┼─┨
┃1 │R │居住用地 │ │ │ │ │ │ │ ┃
┠─┼──┼─────────┼──┼──┼───┼───┼──┼──┼─┨
┃2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 │ ┃
┠─┼──┼─────────┼──┼──┼───┼───┼──┼──┼─┨
┃3 │GIC │政府社团用地 │ │ │ │ │ │ │ ┃
┠─┼──┼─┬───────┼──┼──┼───┼───┼──┼──┼─┨
┃ │ │其│行政办公用地 │ │ │ │ │ │ │ ┃
┃ │ │中│ │ │ │ │ │ │ │ ┃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 │ │ │ │ │ ┃
┠─┼──┼─┼───────┼──┼──┼───┼───┼──┼──┼─┨
┃ │ │ │体育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M │工业用地 │ │ │ │ │ │ │ ┃
┠─┼──┼─────────┼──┼──┼───┼───┼──┼──┼─┨
┃5 │W │仓储用地 │ │ │ │ │ │ │ ┃
┠─┼──┼─────────┼──┼──┼───┼───┼──┼──┼─┨
┃6 │T │对外交通用地 │ │ │ │ │ │ │ ┃
┠─┼──┼─────────┼──┼──┼───┼───┼──┼──┼─┨
┃7 │S │道路广场用地 │ │ │ │ │ │ │ ┃
┠─┼──┼─────────┼──┼──┼───┼───┼──┼──┼─┨
┃8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 │ │ │ │ ┃
┠─┼──┼─────────┼──┼──┼───┼───┼──┼──┼─┨
┃8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 │ │ │ │ ┃
┠─┼──┼─────────┼──┼──┼───┼───┼──┼──┼─┨
┃9 │G │绿地 │ │ │ │ │ │ │ ┃
┠─┼──┼─────────┼──┼──┼───┼───┼──┼──┼─┨
┃10│D │特殊用地 │ │ │ │ │ │ │ ┃
┠─┴──┼─────────┼──┼──┼───┼───┼──┼──┼─┨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 │ │100.0 │100.0 │ │ │ ┃
┗━━━━┷━━━━━━━━━┷━━┷━━┷━━━┷━━━┷━━┷━━┷━┛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
┃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
┃ │ │ │ ┃
┠─────────┼────────┼───────┼──────┨
┃户数(户) │13000 ~ 20000 │3000 ~ 7000 │300 ~ 1000 ┃
┃ │ │ │ ┃
┠─────────┼────────┼───────┼──────┨
┃人口(人) │40000 ~ 60000 │10000 ~ 20000│1000 ~ 3000┃
┃ │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0%;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 3.2.3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人)
┏━━━━━━━━┯━━━━━━━━━━━┯━━━━━━━━━━━━┓
┃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
┠────────┼───────────┼────────────┨
┃低层 │26 ~ 37 │21 ~ 30 ┃
┠────────┼───────────┼────────────┨
┃多层 │18 ~ 25 │14 ~ 20 ┃
┠────────┼───────────┼────────────┨
┃中高层 │14 ~ 20 │12 ~ 16 ┃
┠────────┼───────────┼────────────┨
┃高层 │10 ~ 15 │8 ~ 11 ┃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2.4的规定进行控制。
表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
┏━━━━━━━━━┯━━━━━━━━━━━┯━━━━━━━━━━━┓
┃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
┠─────────┼───────────┼───────────┨
┃低层 │- │2 ~ 9 ┃
┠─────────┼───────────┼───────────┨
┃多层 │18 ~ 50 │1.5 ~ 6 ┃
┠─────────┼───────────┼───────────┨
┃中高层 │10 ~ 40 │1.2 ~ 5 ┃
┠─────────┼───────────┼───────────┨
┃高层 │10 ~ 30 │1 ~ 4 ┃
┗━━━━━━━━━┷━━━━━━━━━━━┷━━━━━━━━━━━┛
3.2.5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3.2.5进行用地统计。
表3.2.5
居住用地统计表
┏━━━━━━━━━━━━━━┯━━━━━━━┯━━━━┯━━━━━┓
┃ 项目 │ 面积(㎡) │所占比例│人均面积 ┃
┃ │ │(%) │(㎡/人) ┃
┠──────────────┼───────┼────┼─────┨
┃居住用地 │ │100 │ ┃
┠─────┬────────┼───────┼────┼─────┨
┃住宅用地 │独立式住宅用地 │ │ │ ┃
┠─────┼────────┼───────┼────┼─────┨
┃ │单元式住宅用地 │ │ │ ┃
┠─────┼────────┼───────┼────┼─────┨
┃ │单身宿舍用地 │ │ │ ┃
┠─────┼────────┼───────┼────┼─────┨
┃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 │ │ ┃
┃ │地 │ │ │ ┃
┠─────┼────────┼───────┼────┼─────┨
┃住宅区配套│幼托用地 │ │ │ ┃
┃设施用地 │ │ │ │ ┃
┠─────┼────────┼───────┼────┼─────┨
┃ │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 │ ┃
┠─────┼────────┼───────┼────┼─────┨
┃ │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 │ ┃
┠─────┴────────┼───────┼────┼─────┨
┃住宅区道路用地 │ │ │ ┃
┠──────────────┼───────┼────┼─────┨
┃住宅区绿地 │ │ │ ┃
┗━━━━━━━━━━━━━━┷━━━━━━━┷━━━━┷━━━━━┛
3.2.6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3.2.6所列项目。
表 3.2.6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项目 │总量 │人(或户)均 ┃
┠────────────┼─────────┼──────────┨
┃居住人数 │人 │- ┃
┠────────────┼─────────┼──────────┨
┃户均人口 │人 / 户 │- ┃
┠────────────┼─────────┼──────────┨
┃居住户数(套) │户(套) │- ┃
┠────────────┼─────────┼──────────┨
┃总建筑面积 │㎡ │㎡/人(户) ┃
┠────────────┼─────────┼──────────┨
┃住宅建筑面积 │㎡ │㎡/人(户) ┃
┠────────────┼─────────┼──────────┨
┃ 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 │㎡/人(户) ┃
┠────────────┼─────────┼──────────┨
┃其它建筑面积 │㎡ │㎡/人(户) ┃
┠────────────┼─────────┼──────────┨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
┠────────────┼─────────┼──────────┨
┃人口毛密度 │人/h㎡ │- ┃
┠────────────┼─────────┼──────────┨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h㎡ │- ┃
┠────────────┼─────────┼──────────┨
┃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h㎡ │- ┃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
┃总建筑密度 │% │- ┃
┠────────────┼─────────┼──────────┨
┃总建筑容积率(毛) │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净) │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毛) │ │- ┃
┠────────────┼─────────┼──────────┨
┃绿地率 │% │- ┃
┠────────────┼─────────┼──────────┨
┃公共绿地 │㎡ │㎡/人 ┃
┠────────────┼─────────┼──────────┨
┃停车场面积 │㎡ │- ┃
┠────────────┼─────────┼──────────┨
┃配建车位 │个 │个/100㎡建筑面积 ┃
┠────────────┼─────────┼──────────┨
┃停车率 │% │- ┃
┠────────────┼─────────┼──────────┨
┃地面停车位 │个 │个/100㎡建筑面积 ┃
┠────────────┼─────────┼──────────┨
┃地面停车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