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30日 深贸工技字[2004]87号)
为规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落实企业对技术改造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落实企业对技术改造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或者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时,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有关企业可以到市主管部门网站(http://www.szbti.gov.cn)下载上述表格或进行网上申报。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