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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帮助欠发达村原村民交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帮助欠发达村
原村民交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4年12月13日 深府[2004]208号)


  《深圳市帮助欠发达村原村民交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帮助欠发达村原村民交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农村城市化步伐,实现特区内外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三期同富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2004〕3号)有关精神,现就帮助宝安、龙岗实行农村城市化的欠发达村原村民交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宝安、龙岗城市化为目标,确保欠发达村所有适龄原村民(居民)纳入我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网络。扶贫帮困,兼顾公平,区别情况,分步实施,实事求是解决欠发达村城市化基本养老保险费、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交纳困难的问题,推动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扶持范围任务及时间
  (一)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扶持的范围
  宝安、龙岗区2003年人均集体分配低于2000元的原自然村中18周岁以后、退休之前并符合《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深社保发〔2003〕108号)条件的户籍原村民(含光明地区户籍原居民,下同)。对人均年集体分配1000元以下的重点倾斜。扶持对象一定3年不变。
  (二)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扶持任务
  1.帮助符合条件的户籍原村民交纳(或部分交纳)本应由集体(股份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不含城市化补交部分及本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根据欠发达村的收入分配水平,养老保险集体缴费部分按两个档次予以补贴。2003年人均集体分配低于1000元的村由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全额补贴;2003年集体分配1000元至2000元的村由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补贴50%。
  2.帮助符合条件的户籍原村民全额交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扶持时间
  对原欠发达村城市化基本养老保险费、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补贴从2003年11月1日起,到2006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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