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十八)认真贯彻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按时保质完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果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农业生态旅游”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对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年底前要完成放桩定界、设立保护标志工作,以加强保护和管理。建立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档案数据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责任人。
七、加强对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监管,落实转地补偿政策
(十九)坚决实施《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支付转地补偿款,落实社保、办学、就业培训、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等政策,并对补偿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十)在转地过程中,宝安、龙岗两区政府和国土、规划及农林渔业等职能部门应会同被补偿人对土地、青苗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对转地实施过程加强监管。
(二十一)按照全国土地执法大检查的要求,对历史遗留的征用土地项目及补偿款进行清理,确保年底前将未付清的补偿款足额支付。
八、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二十二)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违法案件。对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深发〔2004〕13号)进行查处。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二十三)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职能,健全和完善职能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