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二)抓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报批工作。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实现土地利用的动态管理。
三、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继续深入开展治理整顿
(十三)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将清理闲置土地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的工作一抓到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工作。土地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治理整顿的各项内容和各专项检查工作,并与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农林渔业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四、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强化用途管制
(十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转为国有的土地实行政府统一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撂荒和违法用地等行为的发生。
(十五)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必须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方可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建设项目。
五、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
(十六)要严格限定协议用地的范围,经营性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性资产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仍采取协议出让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逐步试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七)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经依法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补缴市场地价,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