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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文书和专用章管理暂行规定

  被送达人在异地的,也可以委托当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
  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告知文书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其他文书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文书式样及填写说明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工商机关可以制定除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十四)项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但不得增加行政许可环节。
  第八条 工商机关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登记、编号、领用、保管,并造册归档。
  第九条 专用章适用于以下文书: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四)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
  (五)其他需要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书,依法应当加盖工商机关印章的文书除外。
  第十条 专用章的式样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工商机关负责本机关专用章的刻制、使用与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仿冒、伪造和使用专用章。
  第十一条 工商机关行政许可办理机构指定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保管、使用专用章。
  专用章实行定人编号管理。工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用章的数量,专用章数量超过一枚的应当进行编号,并对专用章的使用人员、编号逐枚加以登记。
  第十二条 专用章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妥善保管、使用专用章。专用章的使用人员离开该工作岗位的,应做好专用章的移交和登记手续。违反本规定使用专用章的,按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专用章因单位撤销、合并、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专用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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