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文书和专用章管理暂行规定
(闽工商法[2004]16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加强文书和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保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文书,是指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作的,供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使用的制式或者非制式文书。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是指工商机关制作的,依法专门用于加盖在相关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上的印章。
第四条 工商机关应当建立文书和专用章的领用、登记、保管、归档等管理制度,规范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行政许可文书包括以下种类: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四)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陈述、申辩)告知书;
(六)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七)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八)行政许可听证报告;
(九)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
(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
(十三)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审批表;
(十四)送达回证;
(十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级工商机关制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第六条 工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文书或者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文书留在被送达人所在的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