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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许可过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追究过错责任:
  (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依法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者出具的凭证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要求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一次告知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明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
  第九条 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二)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三)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而未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明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明知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所规定的行为,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工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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