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参加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劝阻、告诫,不听从听证主持人劝阻、告诫的,听证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六条组织听证的,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要求参加听证的人员进行陈述;
(四)听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制作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制作听证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实记录听证的过程、情况,听证参加人发言过于冗长或者与听证主题无关的,记录员可予以归纳记录,但记录的内容应当符合发言人的原意;
(二)对各方存在的争议及围绕争议所展开的质证和辩论,应当详细记录。
(三)记录应当完整,符合法定的要件和程序。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提出行政许可建议,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分管该项行政许可工作的负责人。
工商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经听证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得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