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商机关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的,可不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当场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可不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七条 工商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审批工作,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工商机关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改革、完善相关审批工作,减少内部审批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工商机关对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材料与文书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公开,按照《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公示公开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工商机关违反本办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作出,或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当的,可由上级工商机关责令改正,也可由本机关按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暂行规定》予以纠正。
前款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工商机关不依法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向该工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或者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