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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
(闽政文[2004]357号)


福州、三明、南平、宁德市人民政府,闽清、尤溪、延平、古田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水口水电站库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1〕文197号)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执行库区移民政策,加大对库区的扶持力度,努力办好惠及移民群众的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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