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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五)负责指导本村的动物疫情防控和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本村农情、病虫害动态和动物疫情以及农产品生产信息等有关农情信息的采集和上报。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农情信息的调查和统计工作。
  五、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的组织和管理
  (一)村级农民技术员实行聘用制。各地要根据乡村主导产业的发展需要,按照“一专多能”的原则,选聘农民技术员。省里将按照各县(市、区)所辖的行政村数(不含街道居委会,下同),以每个行政村平均聘用3名农民技术员为标准,把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聘用名额下达给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可根据各村人口、土地的多少和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具体确定每个村聘用2-4名农民技术员,聘用期为3年。聘用人数超标的津贴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安排村级农民技术员分工负责所在村的粮食、经济作物、动植物疫病防治、水产养殖、林业管理和水利设施管护等技术服务。
  (二)村级农民技术员的业务培训。要统筹安排把村级农民技术员培训工作纳入各业务部门正常的业务培训范畴。充分发挥农口和科技等部门在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与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农民技术员培训工作衔接起来。每年组织农民技术员参加一到两次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其他农业综合服务机构,下同)也要根据当地生产需要及时组织农民技术员进行业务交流与学习,向他们提供农情、农业技术、市场信息等资料。
  (三)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考核与管理。按照“县评、乡批、村聘”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考核、聘用和技术资格认定等工作,推动农民技术员管理工作规范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每年对聘用的村级农民技术员考核一次,对群众不满意、不能胜任工作的,可按程序报县(市、区)农办同意后重新调聘。村级农民技术员任期届满后,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考核,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四)村级农民技术员的津贴补助。村级农民技术员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省财政从2005年开始每年安排1500万元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全省村级农民技术员津贴补助(厦门市除外)。其中,41个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省财政按每个农民技术员津贴标准的70%补助,设区市、县(市)两级财政负责安排资金补足津贴标准的30%;除厦门市和41个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按每个农民技术员津贴标准的40%补助,设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责安排资金补足津贴标准的60%。各市、县(区)政府从2005年开始也要把村级农民技术员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农民技术员每人每月的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市、区)自行承担。省财政按实际聘用人数,将全年补助经费分二次拨给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要实行专户管理,确保村级农民技术员的津贴按月足额发放到农民技术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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