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要继续深化改革、强化服务,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观念,探索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2005年全省自谋职业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要求,积极筹措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要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65号)的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四)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服务、管理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退役士兵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办法,总结和推广培训、助学等各方面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要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并纳入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技能培训计划中,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能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组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认真填写《退役军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进行科学分类整理后逐级上报至省市级安置部门,以便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各级财政要加大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投入,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使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得到提高。
  (五)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质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