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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退役士兵返乡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退役士兵热情欢迎,周到接待,营造“参军光荣、退伍同样光荣”的浓厚氛围,鼓励他们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要通过各种途径,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前景,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上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始终保持和发扬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适应改革形势和市场要求,坚持服从国家改革建设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自觉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风貌,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队,安全返乡。各警备区、军分区和人武部要配合当地政府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工作。
  五、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4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出台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驻闽机构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地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城镇士兵、伤残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对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可继续按照“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分配安置任务。对省直机关和省属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中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4〕44号)精神执行。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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