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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家对继续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做出的新的部署,对推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目标。
  (一)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其中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5月底以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各地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以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标准;2003年12月31日以前,各地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结清拖欠工程款总额不得低于总拖欠款的35%。
  (二)对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
  (三)在2004年底之前,各地必须普遍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各地要将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石油、石化、电力等部门直管项目从拖欠款项目列表中单列出来,报自治区清欠办。
  三、超概项目调概审批由自治区及各级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厅共同负责审批,调概申请上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底,审批时间为2005年2月底,凡超概项目,必须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超概项目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名单及拟处理意见。
  四、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制定的九条清欠筹资渠道,对所有政府拖欠工程款项目逐一落实,每个拖欠项目采取哪些渠道筹集资金要逐一对号解决。拖欠项目解决方案明细表要逐级上报上级清欠主管部门及自治区清欠办。对于符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的中央预算拨款的拖欠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意见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将于2月上旬报国务院。凡未按要求报送项目解决方案明细表的,自治区一律不受理项目追加投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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