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人畜查病治病和传染源控制
坚持人群查治和家畜查治同步进行,完善疫情监测和信息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统一采用胶纸染料纸条法(DDIA)筛查血吸虫病,对阳性者用尼龙绢集卵孵化法作进一步检查,用Kato-Katz法进行虫卵计数,用吡喹酮总量60mg/kg二日疗法进行化疗。有阳性螺地区的家畜每年要普治2次,并抽查三分之一的耕牛;耕牛查病实行人工掏粪采集粪样,使用尼龙绢集卵孵化法进行检查。对外出和外来的流动人畜要进行登记,定期查治。同时,统筹规划疫区改水改厕工作,沿河沿渠简易厕所要全部迁移拆除,修建无害化厕所;加快农村改水工作进程,确保疫区居民使用安全饮用水。
(三)认真开展健康教育
教育部门要对血吸虫病疫区中小学生普遍开展血防知识宣传教育。卫生、新闻等部门要积极承担血防健康教育的责任,结合实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血防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疫区群众预防血吸虫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联防联控机制
认真实施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湘鄂赣皖苏五省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加强与湖区省份的沟通联系,形成省际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省内交界毗邻及水系相连地区有关市县级血防部门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加快形成联防协作的工作局面。非流行区的卫生和农业部门要做好流动人畜血吸虫病传染源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四、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血防工作,将血防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血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疫区防治工作定期通报制和“春查秋会”等制度,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要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新模式。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相应职责和任务,制订防治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血防经费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分级负担的要求落实财政血防经费。省财政逐步增加血防专项经费,对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查病治病和购买灭螺药品等给予补助或奖励。调整各级财政血防经费分级负担标准,对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省辖市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0.8元、县(市、区)财政按每人1元安排血防经费,乡镇财政仍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血防经费分级负担标准的通知》(苏卫血〔1999〕12号)要求安排经费;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市、县级财政以流行乡(镇)为单位,分别按每人0.5元安排血防经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任务,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江湖洲滩综合开发和山区环境治理。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