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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新闻发布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
  (三)记者招待会;
  (四)网站发布;
  (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会议以及向媒体发表谈话和接受记者采访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设立1名以上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根据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授权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新闻发布事宜。
  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新闻发言人人员名单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熟悉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情况,精通业务;
  (三)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严谨的表达能力;
  (四)严守纪律,应对机敏,知识面广,敢于负责。
  第十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按照下列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新闻发言人的部门可自行举办新闻发布会,但须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地点、邀请记者的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二)未设立新闻发言人的部门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批;
  (三)需在北京或省外其他地方举办新闻发布会的,须在举办前3个工作日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省外政府机构在我省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登记。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提出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超越登记的事项范围,如需变更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名义或以公职身份发布新闻。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应当务实、节俭。禁止有偿新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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