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和训诫谈话时须由2人以上组织实施,谈话要作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签字。涉及案件线索的,要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初核,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查处。
警示训诫对象对警示训诫的问题存在异议,可以向党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议。接受申请复议的机关调查了解后,予以答复。
4、监督整改。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跟踪回访,加强督促整改。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要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其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错误,期限一般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
5、归档备案。警示提醒仅做记载。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书面通知和谈话记录,由纪检监察机构留存备案。
(十二)结果运用。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可以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工作要求
(十三)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建立健全反腐败惩防体系的高度,认识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将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各项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核。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组织、人事、信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作用。其他执法执纪机关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警示训诫线索的信息,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十五)把握政策界限。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为一谈,克服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不良倾向,又要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放松办案的错误倾向,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