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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放宽私营企业冠省名的条件。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专业型科技型研发企业、咨询服务型企业(含中介机构)、专业广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贸易型企业,可以冠省名。
  (五)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适合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地,只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不需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明。
  (六)放宽私营企业名称限制。对私营企业使用独创性字语的,只要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原则上都予准许。对商业流通企业允许使用“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作为行业特征用语。允许企业名称中体现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
  (七)放宽对农村个体劳动者的登记要求。对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
  (八)逐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4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城市低保对象、城镇退役士兵以及2003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队伍,鼓励更多的农民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
  (九)紧密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的特点和发展水平,因势利导做好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工作。在苏北大力发展与当地农产品种植、养殖和流通相适应的农副产品经纪人。在苏南、苏中等经济发达地区,努力发展各类要素专业经纪人。
  (十)对农村经纪人实行“零门槛准入”。对特困群体和弱势群体从事经纪业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免除一切费用办理相应手续。对当年发展的农村经纪带头人,在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发放证书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一律实行“零收费”政策,积极引导和促进经纪组织、经纪人向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转变。
  三、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十一)积极推进私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同时又要求注明原企业名称的,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加注原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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