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认真执行备案制。凡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级行政许可权限内的,由经贸部门管理的技术改造、科技开发项目等,一律放到市或县级备案。依法确需县级以上行政许可或备案的项目,由经贸部门负责逐级申报办结。
四、积极推动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积极推进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办好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使其成为民营经济服务体系的骨干机构。重点鼓励民营企业按照行业、产品、技术或地区等成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行业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等作用。
(十四)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扩大规模、落实政策、加强自律和重视监管为重点,提高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水平。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报税收减免。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和代偿机制。促进担保机构和金融部门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比率和代偿比例。指导组建省担保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与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促进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五)实施创业辅导计划。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主体,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加快形成覆盖全省的创业辅导网络,为全民创业提供有效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创业培训,构建创业平台,提供创业信息。开展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创业宣传活动,引导民众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自主创业意识,在全省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
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2004年11月)
为深入贯彻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的要求,服务于民营企业、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全省各类科技计划和资源全面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平等参与申请承担省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信息化、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计划,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等科技手段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围绕提升主导产业所开展的成果转化项目。积极指导、协助民营企业申报承担国家科技项目,推荐实力较强的民营科技企业申报承担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争取国家给予更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