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民营企业到省外、境外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设立研发机构、营销总部和生产基地。组织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建立省外能源基地。大力推进民营企业到境外上市和国内中小企业板上市。用3年时间,力争有百家企业在境外上市。加快建立与欧美及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和社会机构长期合作与交流机制,为民营企业外向开拓和吸引外来投资建立服务平台。
二、认真落实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政策
(六)放宽行业准入。由经贸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拍卖、典当、加油站、旧机动车市场和价格评估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行业和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部分垄断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
(七)公平政策待遇。由省经贸委负责的工商业项目审批,申报国债项目,安排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示范项目、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以及以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的国债储备项目等,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在确认减免进口环节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扣企业新增所得税、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参股发电企业、保障重点物资运输、发展现代物流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八)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效用,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和苏发〔2004〕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领域,保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开、规范、科学、有效。省经贸委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省级工业经济新增长点贴息资金、省食品发展基金、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等资金安排,用于民营企业的比例要超过50%。
三、切实规范行政行为和提高工作效率
(九)坚决执行“十不准”规定。把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苏政发〔2004〕40号)情况列为作风建设、处室考核、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内容。任何处室和个人,因违反“十不准”被投诉的,一经查实,在评优、干部使用上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依法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无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和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停止执行。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布依法保留的项目,公开办事指南、许可条件、办结时限和监督方式。
(十一)认真执行首受负责制。由省经贸委办理的事项,一律承诺时限,限期办结;涉及委内多个处室的,由首受处室负责全程协调办结。涉及省级其他部门,由省经贸委首受的,省经贸委负责抄告有关部门,并全程协调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反馈企业;非省经贸委首受的,省经贸委主动配合首受部门,限期办结应由本委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