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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意见

  13.要大力支持发展民营水利。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农村水利建设的,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14.积极运用经济政策和市场机制,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可以将河道疏浚与土地复垦结合起来,利用增加的土地置换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开发水土资源。也可以通过拍卖工程冠名权、“谁投资、谁受益”等形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兴办农村水利。
  15.村内的农田水利建设主要通过一事一议筹劳筹资解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上不得跨村使用,对于确需跨村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县乡政府组织受益乡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用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办法,在一事一议筹劳限额内统一安排用工。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经办理签字手续后,一事一议筹劳可以实行以资代劳。
  16.因道路建设、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制定修复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四、切实加强农村水利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17.高度重视农村水利建设工作。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真正将农村水利建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农村水利建设面广量大,且季节性较强,各级政府要抓好组织发动工作,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开展农村水利建设。
  18.认真制定实施农村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市县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农村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把农村水利建设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确保落实。要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村水利建设水平。
  19.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承担起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农业资源开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农村水利建设。
  20.建立农村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制度。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农村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要进行通报,并与省下达补助资金相挂钩。各市县政府要把县乡河道疏浚等农村水利建设重点工程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工作机制,促进农村水利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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