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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意见

  5.继续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以股份制、租赁、拍卖、承包等形式,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对灌溉泵站等效益型工程,要制定成本核算办法,努力实现良性运行。对河道、渠堤、圩堤等资源型工程,要对其管理保护范围进行确权划界,在不影响工程功能的前提下,开发水土资源,将其收益用于工程管理与维护。对防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公益型工程,其运行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受益范围明确的排涝工程,可实行受益范围内合理负担。大中型灌区要大力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指导、支持建立各种类型的用水合作组织。
  6.加强乡镇水利站建设。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要求,合理核定水利站人员编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管理经费,认真履行公益性服务职能。具体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要求实施。
  7.全面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要按照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确划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水管单位,进一步理顺工程管理体制,落实管理经费,实行管养分离,实现高效运行。
  8.坚持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各级政府要加强法治宣传,依据水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依法查处各种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三、完善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政策
  9.建立政府投入、市场化筹资和依法组织农民投劳投资相结合的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农村水利以社会公益性为主,各级政府要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群众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投入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农村水利建设资金,保持农村水利建设投入的稳定增长。
  10.增加各级财政性资金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省级财政增加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主要对重点农村水利工程进行补助,重点向苏北地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各市县要认真落实省政府苏政发〔1995〕60号文件中关于“市、县财政应坚持从本级可用财力中安排2%-4%用于水利建设”的规定,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
  11.各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把农村水利建设作为投入重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级留成部分,划分30%用于农村水利建设。依法收足收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专项用于农村水利建设。
  12.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建设资金。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统筹使用农业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世界银行贷款灌溉农业项目资金、土地治理资金等各项用于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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