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修正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经2004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3日

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

(2004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培育和保护山林资源,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徐州市市区的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行政区域以及云龙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山林资源(以下简称山林)保护。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山林保护工作。
  市园林、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文化等部门以及云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山林保护工作。
  第四条 山林培育、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有利于突出山城一体的城市风貌;有利于保护山林的自然景观,丰富和稳定山林生物群落结构;有利于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