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修正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经2004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3日
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
(2004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培育和保护山林资源,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徐州市市区的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行政区域以及云龙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山林资源(以下简称山林)保护。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山林保护工作。
市园林、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文化等部门以及云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山林保护工作。
第四条 山林培育、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有利于突出山城一体的城市风貌;有利于保护山林的自然景观,丰富和稳定山林生物群落结构;有利于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