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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经2004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4年12月23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

执行《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3件

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2004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下3件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一、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有关“住宅小区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的规定;
  二、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因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规定;
  三、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驾驶员服务证实行年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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