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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已经2004年11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并经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2日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不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以及热岛效应等公害。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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