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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经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提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具有共性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由其所代表的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得到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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