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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集体合同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省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
  (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
  第二十二条 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将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前报上级工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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