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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1日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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