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修改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5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2日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长江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对长江干流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促进发展的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经济贸易、水利、卫生、建设(规划)、交通(海事)、农业、林业、公安、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