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实际运行中,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部分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和自身体系建设有待完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对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和职责
(一)重庆煤监局及其各区域性监察分局,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根据《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批复》(渝编〔2004〕57号)的规定,市经委具体行使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安监局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参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上述职责,明确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并对其职责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