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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主城九区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事业单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人员成建制上划;乡镇国土建设环保办公室或国土建设环保管理所等相关机构中履行国土资源工作职能的编制、人员随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剥离上划。具体划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人事、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3.主城九区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事业单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财务管理体制调整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调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三)调整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除主城九区之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上收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改为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原则上按区域设置。对规模较大、经济发展较快、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
  2.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人员成建制上划。乡镇国土建设环保办公室或国土建设环保管理所等相关机构中履行国土资源工作职能的编制、人员随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剥离上划。具体划转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人事、财政部门按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人事、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办理。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保证必要的规划工作经费。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规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耕地保护量等规定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突破。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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