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务院严格土地管理的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理顺市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市特殊市情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市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任务落到实处。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综合、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和“先划转,后理顺”的原则。
二、调整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中央组织部已作出规定,市委组织部制定了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调整主城九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主城九区国土资源局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改为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的派出机构,原则上按区域设置。对规模较大、经济发展较快、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