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试点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处室应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约束,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有关质疑事项。
第二十七条 试点部门在接受市财政部门对有关政府采购事宜的调查和处理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重庆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渝财采购[2004]35号)的规定对试点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试点部门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4年10月22日
重庆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一)交通工具
1、各类机动车辆
2、船只
(二)办公设备
1、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
2、打印机
3、复印机
4、速印机
5、传真机
6、扫描仪
7、空气调节器
8、电视、冰箱等电器设备
9、通讯设备
10、网络设备
11、其它办公设备
(三)专用设备、器材
1、投影设备、器材
2、摄影、摄像设备、器材
3、灯光、音响设备
4、教学设备
5、试验室设备
6、电梯
7、锅炉
8、图书、档案存储设备
9、消防设备、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