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根据采购内容拟定询价文件。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试点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原则上在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按随机方式抽取。
(三)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一次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试点部门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试点部门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向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试点部门应组织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部门集中采购的预算内及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供应商。试点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提出拨款申请,并报送有关采购资料(包括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报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等资料)。采购项目的自筹资金部分可由试点部门自行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后,试点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采购转帐通知书》和供应商提供的发票,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9号)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试点部门应将所有的采购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保存,以备有关监督部门抽查。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试点部门应主动接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审计,做到管采分离,监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