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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

  (一)公开采购信息。试点部门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在《重庆商报》、《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刊登招标公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试点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相关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备案。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及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三)领取招标文件。报名供应商或接受邀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招标文件。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试点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试点部门须在开标前一工作日在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按随机方式抽取专家,确属特殊或涉密项目的招标采购,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试点部门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试点部门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由本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组织开标、评标。试点部门在组织开标、评标过程中应邀请市财政部门现场监督,重大项目可邀请市监察部门或公证机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六)确定中标供应商。试点部门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公示招标结果。试点部门通过公示栏公示招标结果或以通讯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八)试点部门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试点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原则上在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按随机方式抽取。
  (三)向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试点部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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