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汇总编报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八条 试点部门应坚持内部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相分离的原则。负责监督管理的处室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工作。
第三章 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试点部门的集中采购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办理采购活动。其中,机动车辆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市级已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按市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第十条 试点部门的集中采购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选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为试点部门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单项采购金额一次性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时,供应商的选取原则上应在报名的供应商或市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
第十三条 试点部门可将技术含量较高或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委托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程序参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委托中介机构工作程序》(渝财库[2003]25号)办理。第四章部门集中采购执行程序
第十四条 试点部门集中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验收报告;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试点部门根据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编制具体采购计划,报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办理登记。经审核后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更改。市财政部门年度追加试点部门的采购预算由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关业务处通知试点部门按要求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实行公开(邀请)招标方式,试点部门按照下列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