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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

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
(渝财采购[2004]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级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市财政局同意,由市级有关部门(以下称“试点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集中采购的试点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款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通过中央有关部委下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试点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执行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市监察、审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试点部门涉及基建项目的招投标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七条 试点部门应明确相关处室统一负责本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编并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二)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集中采购具体实施办法和采购计划;
  (三)管理本部门、本系统集中采购活动;
  (四)统一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或拨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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