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加强农村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根据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农村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定标准,结合农村中小学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合理配备教师及其他人员。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抓紧调研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二十五)全面推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要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强化岗位聘任,严格聘任程序,加强聘后管理和履职考核,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积极探索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和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办法,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培训交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实行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保障教职工、学生家长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依法民主管理学校。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从城镇优质学校选派一批管理干部充实农村薄弱学校领导班子,组织一批农村薄弱学校校长到优质学校挂职学习。
(二十七)鼓励吸引城镇教师和师范类毕业生及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积极引导鼓励城镇教师到乡村中小学任教,改变教师城乡分布不合理的状况。鼓励和吸引师范类毕业生及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的职数。建立乡村教师补贴制度,根据农村学校所在地区的艰苦状况,确定若干地区类别,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补贴政策。切实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农村教师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教师新课程培训和农村骨干教师培训。抓好农村小学英语和中小学信息技术及综合类课程教师的培训。各地要切实保障农村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县(市、区)按教师年工资总额的1.5%核拨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进一步做好多渠道筹资工作,保证农村教师新课程培训和农村骨干教师培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