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确保农村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十)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和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到2007年,争取全省低保家庭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助学力度,2005年起首先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争取到2007年对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二十一)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助学专项资金。“两免一补”助学资金和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市、县(市、区)分担,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十二)逐步拓宽农村扶困助学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在缴纳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学校学生,要采取“定单培养”的模式,引入“校企协作”机制,进行定单、定点、定员捐资助学。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和校长队伍素质
(二十三)依法理顺中小学教师与校长管理体制。贯彻执行《
教师法》、《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调整省委教育工委职能加强和改进我省学校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理顺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管理体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名、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