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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十五)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管和由县财政预算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省统一规定的津贴和岗位补助的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国库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省财政厅、教育厅定期对未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县管和新发现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予以通报。
  (十六)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主要从上级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和按规定可继续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安排。各地要按中央和省的统一要求,设立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多渠道筹措危房改造资金,争取到2005年底消除现存D级危房。建立新增危房预警和正常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师生安全。农村“普九”欠债问题,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优先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
  (十七)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按时足额拨付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已经高于省定标准的应继续保持原有水平。同时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建立起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中的杂费,由各市、县在省定“一费制”办法中的收费限额标准内举行听证后确定,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十八)拓宽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级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在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时,要有一部分用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在安排农村科技开发经费和技术推广经费时,要有一部分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必须依法足额拨付办学经费。积极支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结合,合作组建投资型的职业教育集团,以新机制和新模式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适度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
  (十九)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学校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立专用账户管理的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对上交专户管理的学校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核拨给学校,保证专款专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挤占、截留、挪用学校预算外资金,不得以预算外资金抵顶预算内拨款。省有关部门要对学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对统筹、挤占、截留、挪用学校预算外资金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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