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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十一)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引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现代化、开放式、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实训基地。加大对实训基地(场所)的投入,更新、添置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作为职业院校涉农专业的实习、实训基地。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行业协会为职业教育提供实习场所或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在全省范围内建设一批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使用效益较高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
  (十二)加大城市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力度。职业院校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农村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校生中农村学生应占60%以上。城市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都必须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或农村乡镇文技校结对子,开展联合办学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林水产类职业院校要开展校乡、校村合作,推广农业新科技、新项目,扶持农村发展高效高产优质农业。
  (十三)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全省建立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要有选择地确定一批重点联系县,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每年选派一部分科技人员到经济欠发达乡镇、贫困村挂职,通过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科技人员下乡、科技扶贫等多种形式,推广一批农业优质高产高效的项目,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加快贫困乡村脱贫步伐。同时,努力把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种农业科技组织逐步办成“农科教结合”的示范基地。
  四、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十四)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统筹管理的责任。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税费改革中,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必须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民办教师退养补助,不得用于支出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挪用。从2004年起,省有关部门每年将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截留、挪用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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