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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四)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程。在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省分县(市、区)分年度实施“双高普九”的工作规划,到2005年33个县(市、区)基本实现“双高普九”,2010年68个县(市、区)基本实现“双高普九”,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双高普九”。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加快实施“双高普九”步伐,促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化。其他农村地区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普及水准,逐步向“双高普九”目标迈进。
  (五)积极发展农村高中教育和幼儿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农村高中教育和幼儿教育。在落实“十五”规划确立的2005年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的同时,充分考虑乡镇区划调整、城镇化建设、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科学制定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进一步整合农村高中教育资源,扩大办学容量。重视发挥优质高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办好一批农村优质高中,增强农村高中办学实力。建立以县、乡(镇)政府统筹管理农村幼儿教育的机制,以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为契机,充分利用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探索多形式的农村幼教模式,办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切实提高农村幼儿受教育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高中教育和幼儿教育,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六)进一步加强对城乡教育的统筹。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工作的扶持,在经费投入、教师待遇、扶困助学、人才引进等方面进一步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加大省内对口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力度。确保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与全省同步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继续提高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准,逐步完善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高等职业教育,积极扶持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七)努力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在政策制定、经费投入、师资力量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新课程在农村顺利实施。加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按照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确保农村中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按时合格毕业。立足农村学校,努力开发课程资源,在教育内容的选择、教学活动的开展等方面体现农村特点。继续开展农村初中“绿色证书”教育,农村普通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鼓励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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