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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2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撤销在自治区农业厅挂牌的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保留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农业厅是主管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将自治区农垦局的绿色食品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农业厅。
  (三)强化的职能。
  1.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的研究,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信息服务。
  3.贯彻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拟订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4.制定行业质量标准,强化农业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5.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
  6.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7.组织和研究外向型农业,进一步推动农业对外开放。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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