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区划地名处。
承办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全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县(市、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区乡镇以上标准行政区划图的编绘和审定。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区地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广西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组织、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界标准样图;负责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负责指导实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工作;草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各类福利机构标准;草拟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指导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审定全区新办的福利企业;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订殡葬改革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区收养工作,具体承办涉外送养登记;草拟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及管理办法,协调、指导跨省及自治区境内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九)计划财务处。
草拟全区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和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报批基建项目。
(十)人事教育处。
草拟全区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等日常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职称改革、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和厅机关、直属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驻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处。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政厅机关编制为72名(不含纪检监察和内审编制),其中行政编制66名,机关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维持原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