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拟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性社团、跨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市、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草拟有关拥军优属和优待抚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金统筹和优待工作;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标准;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及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抚恤事业费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督促和落实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标准和政治待遇;审核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设立和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建设;拟订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规划和政策;拟订军供站的设置规划,指导军供站的管理和建设。
(五)救灾救济处(自治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草拟有关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对灾民实施生活救济,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草拟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市、县开展社会互助工作;协办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有关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全区社区发展;拟订婚姻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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