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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组织、协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区性救灾和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市、县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研究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审批市、县国内和港澳台地区及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县(市、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编绘和审定全区乡镇以上标准行政区划图。
  (十一)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界标准样图;负责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审批新办福利企业。
  (十四)主管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发行计划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五)拟订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拟订儿童收养管理的政策和规章,指导全区国内收养工作;承办涉外送养登记。
  (十七)拟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指导、协调跨省及自治区境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民政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以厅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承办民政行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负责厅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安全保卫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厅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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