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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2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保留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是主管全区社会行政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全区民政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跨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市、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市、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金统筹和优待工作;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审核报批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批革命烈士称号;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订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检查落实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审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设立,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六)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办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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