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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名称的通知

  (四)学校具体校名遴选如违反上述原则并出现数校申报校名重名,自治区直属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予以协调,市和县(市)、民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
  三、“三类中职学校”名称规范工作要求
  从2005年1月起,各具有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三类中职学校”应开展学校名称统一规范工作。“三类中职学校”须在办学主管部门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要求提出学校名称变更申请,分别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治区直属学校于2005年1月30日前将经办学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报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市、县所属学校将经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报告于2005年1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不得冠以“××职业技术学校”名称。
  做好“三类中职学校”名称统一规范工作,是整合我区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明确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定位,规范办学行为,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确保技能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广西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名称规范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广西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名称规范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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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名称  │              │ 学校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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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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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称谓变更后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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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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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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